本版导读
哪些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职工,1993年与单位签订了7年劳动合同。因未处理好与有关人员的关系,1997年12月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我不得已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单位却说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法》,此案他们不能受理。请问,哪些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西安马百样
马百祥同志:
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据此,事业单位也是可以适用劳动法的。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以上规定就包含了适用《劳动法》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其中所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1989年《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从你的情况看,你与企业签订了7年劳动合同,属于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应予受理。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