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对吗?
百事通先生:
我的朋友小徐是国有企业职工。去年,因参与一起监守自盗案,但本人认错态度好,单位给小徐留用察看两年的行政处分,每月发生活费100元,并责令其退回全部脏款。请问,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对吗?
西安 章伯雄
章伯雄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察期限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第14条规定与《刑法》第34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一致,后经劳动人事部请示国务院同意,以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4)5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的经济待遇问题,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对小徐在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对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