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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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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腿残疾 医院有无错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纠纷

因两年多前的一次手术,年仅十几岁的小姑娘丁芳右腿落下了终生残疾。日前,这起医疗纠纷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安医院推上了被告席。1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丁芳及其母亲汤秀荣诉称,丁芳原患“双侧髋关节脱位”,1997年4月14日至6月9日在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安医院接受“双侧髋关节脱位复位”手术及治疗。治疗期间,该医院主治医生不按常规操作,致使原告没病的膝关节功能障碍,无法恢复正常。原告认为,被告在不具备实施该手术及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引诱、强留原告就医,造成原告髋关节面损伤、关节骨膜脱落、关节僵化,使原告右腿终生残疾,已对原告构成了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并支付原告为治病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同时赔偿原告因残疾所需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手术时已11岁,早已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期,手术效果差在预料之中,且已在手术前向原告母亲汤秀荣讲明。另外,经未央区和西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一致结论为:原告的右髋关节强直、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属术后并发症,不属医疗事故。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和双方答辩后,宣布休庭。此案的判决结果,本报届时将予以报道。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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