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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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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钟楼地下宫原有职工要讨回“饭碗”》有续文

莲湖区人防办状告承包人

本报讯 去年6月22日本报报道的《钟楼地下宫原有职工要讨回‘饭碗’》一事,最近有了新进展。前不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防空办一纸诉状将钟楼地下宫承包人吕正印告到莲湖区人民法院。

钟楼地下宫位于西安钟楼盘道下,1988年莲湖区人防办将其以每年3.6万元承包给本部门干部吕正印经营,期限4年。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地下宫现有集体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搞好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不断改善。然而随后的几年中,张翠萍、买亚利等近20名职工都先后被辞退,失去了工作。为此引发了职工不断上访。

在1月26日法院的审理中,莲湖区人防办诉称,莲湖区人防办于1995年9月间与承包人吕正印签订了钟楼地下宫人防工事使用协议,使用期限为4年,每月租费和使用费共计7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人防办在1996年投资给吕正印6万元进行装修,同年12月在原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人防工事使用协议,协议期限从1997年1月到2000年12月,月租费和使用费由每月的7800元降至每月4000元。协议签订时双方口头约定,人防办让出的这部分使用费用于安置地下宫职工,人防办并于1998年10月支付3万元对地下宫管理亭进行改造。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吕正印不但拒不安置地下宫职工,而且擅自将人防工事使用权委托转让给其儿子经营。为此,人防办要求解除协议。

而承包人吕正印则辩称,当初那些待青转为集体企业正式工后,在与区劳动局办理移交时,这些职工的人事档案转交缺乏必要的行政手续。因而,地下宫也就不存在正式工。而在1996年与人防办后未签订的协议中就没有安置职工和留公积金这些条款,仅是租赁协议,因而也就不存在安置这些职工的义务。

在当天审理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因而未达成任何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再审此案。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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