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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2月2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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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掌握“期间”和“送达”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企业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干部,在工作中常遇到一些职工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因对“期间”和“送达”不理解,而产生一些埋怨情绪。故请予以解答、宣传。

渭南常询

常询同志:

按照你的建议,对“期间”和“送达”作如下解释:

根据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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