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恩阳看待职工状告企业
笔者一位同事的妻子,三年前因企业实行股份制时无钱入股,被“下岗”回家,至今企业也不给发一分钱生活费。说是“下岗”没有正式手续,上报的下岗人员名单也没有她;说还是企业职工,但企业说她没入股不让她上班。其本人无数次找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但都是一推了之,至今没有个结果。无奈之下,该职工将企业告上了法庭。至于如何判决,尚未最后结论。
《劳动法》实施以来,职工状告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据了解,状告的内容大致有: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各种名义向职工强行收取抵押金、股金、保证金、培训费;不执行女工的特殊保护规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未按规定落实;随意让职工下岗待业;甚至发生伤亡事故也隐瞒不报等。站在“被告”席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少,中小型企业或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居多。
职工状告企业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笔者认为是好事。
其一,它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职工只有在法制观念增强、自身素质提高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二,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劳动关系的新概念和变化认识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如果不运用劳动法规去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问题,就可能违背劳动法规而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其三,职工状告企业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反映了强化劳动监察职能的迫切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劳动法》教育尚待进一步加强。
职工状告企业使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增多,给管理部门留下一连串思考,同时也给劳动管理部门提出了许多怎样才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