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怎样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百事通先生:
我原是河南某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调入陕西一国有企业。期间,为转移养老保险金两地意见不够一致。请问,国家对此有什么规定? 西安王询王询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劳动部于1996年3月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签写转移清单;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
关于你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事宜,调出和调入地区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