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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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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后的待遇有哪些?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去年办理了辞职手续,单位只给了500元。请问,国家规定辞职应享受哪些待遇?彬县张武

张武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办发(1994)340号批复意见: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与否,其辞职前与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据此,你可按以上规定找原企业协商,结算你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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