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定的程序不可少
某公司在决定对一名违纪职工除名前,行政方面将理由书面通知了工会。工会接到通知后,对该职工的违纪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发现与行政提出的理由有较大的出入。于是将调查情况告之行政,并提出了新的意见。行政复查后重新进行了研究、采纳了工会的意见,将除名改为记过和下降一级工资处分。由于处分得当,当事者服气,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感也有所增强。
《工会法》第19条指出:“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法律条文规定得清清楚楚,可执行的情况又如何呢?可说是很不尽人意。笔者在不少企业中发现,开除、除名职工不事先通知工会的现象很是普遍,而工会接到通知后不调查、不提出意见的也并不鲜见。前面那家公司的行政、工会严格依法办事的做法,确实值得称道。
企业在开除、除名职工前将理由通知工会,是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是“以法治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自觉接受工会监督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能避免失误。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接到行政的通知后认真调查,作出反映,提出意见,同样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维护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十分有益。所以笔者认为,“以法治企”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我们的企业行政、工会均应做到依事办事。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