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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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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外搞培训违反《劳动法》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企业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为了提高本部门职工专业素质,我提出每周三下班后的两个小时进行业务学习。一部分人提出有具体困难参加不了;另一部分人认为占用业余时间搞培训违反《劳动法》。请问,我如果坚持这样做,是否侵犯了职工权益?

渭南王斌

王斌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在职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专业素质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对在职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采取脱产、半脱产、短期培训等形式,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应当在生产时间进行。确因生产的特殊性需利用业余时间培训的,必须征求职工的意见,不得强迫。你作为企业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企业职业培训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保证职工的培训,不能采取强迫手段在业余时间进行业务培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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