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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3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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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单位造成损失后,该怎样赔偿?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1998年我所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我承包了一个项目,后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企业与我终止了承包合同,并逐月扣除我的全部工资以作赔偿,直接影响到我的家庭生活。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延安白忠礼白忠礼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是,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因为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理应进行赔偿。企业从你工资中扣除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你所在企业扣除你每月全部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当向你支付按照法定标准加以扣除后的部分工资,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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