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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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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失误导致患者行走障碍

受害者怒上法庭维护权益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煤炭建设公司苍村矿双龙矿井工人蒋绍光一纸诉状将苍村煤矿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该院赔偿因医疗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1998年4月30日,蒋绍光在工作中右足背不慎被井下矸石砸伤,于当晚急诊入苍村煤矿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粉碎性骨折;右第五跖趾关节脱位;右足背外侧皮肤撕脱。1998年5月5日,蒋绍光因费用问题与医院发生争执,当晚自行出院回本矿医务所继续治疗,5月29日伤口愈合。

伤口愈合后,蒋绍光感到右足外侧及右足小趾疼痛难忍,不能行走。8月初到苍村煤矿医院复查,经拍X片检查发现右第五跖骨继续中断,有一斜行钢针,骨折对位差,右第五趾骨粉碎性骨折。后又经黄陵县医院诊断为:右足第五趾骨粉碎性骨折合并畸形,第五跖骨骨折手术后少量骨痂形成。

蒋绍光遂与煤矿医院发生纠纷,并向黄陵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蒋不服,又向延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1999年3月27日,延安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医患双方现场陈述、现有病历及调查取证资料进行分析后,一致认为:煤矿医院在未拍X线片检查明确诊断情况下,即行右脚第五跖骨克氏针内固定术,造成手术复位不满意,患者右脚第五跖骨内固定对位对线不良,第五趾骨粉碎性骨折亦未处理,从而导致患者右足功能障碍。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蒋绍光现还在继续接受治疗,医疗事故给他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每行走一步都得依赖于拐杖,而且无法正常工作,加之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艰难程度可想而知。于是,他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赔偿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它经济损失3万元,黄陵县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本报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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