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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4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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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企业损失吗?

百事通先生:

我与某饭店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我从事美发工作。企业未经协商,先后几次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我提出用人单位应履行合同关于岗位的规定时,领导以不服从调动为由扣发了我当月工资。在不得已情况下,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领导说要解除合同,就得赔偿企业损失。请问,这种作法对吗? 略阳杨林

杨林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饭店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规定你从事美发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饭店未经协商擅自多次变更你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这条规定。

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单位以不服从调动为由扣发你的工资,构成了克扣工资。应按合同规定金额给你补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按照规定和反映的情况,因企业违约,你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不能给企业赔偿损失。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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