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阎良区人民路综合商场部分职工呼吁:
还给我们劳动的权力
日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综合商场部分职工向本报维权部反映,自1993年商场推行承包经营方案以来,她们已连续6年未能正常上岗,而且所在单位至今也没有为她们办理养老统筹。为此,她们曾多次上访,却始终得不到切实的解决。就职工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专程进行了采访。
人民路综合商场是阎良区商业总公司所属的一家国有小型综合性零售企业。据该商场职工王邦琼、赵丽娜、孔银花等人所述,1993年综合商场试行承包合同制,由于承包方案所定的利润指标过高、每月吐库存不尽合理等因素,导致在推行承包的两年时间内,商场的51名职工中有25人先后被逼离岗停职。1995年以后,商场未曾通知停岗职工签定新一轮承包合同,致使停岗职工始终没有劳动机会,连续6年无法复岗。职工们认为,她们的停岗失业是商场造成的,商场的做法剥夺了她们的劳动权力,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在这6年停岗期间,商场既没有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也没有办理正式的下岗手续,更不曾为她们缴纳养老统筹基金。据此,她们要求恢复劳动权力,重新回单位工作,同时要求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统筹基金。
带着职工们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阎良区副区长胡海彦、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勋和人民路综合商场主任杨爱景。记者得知,1999年9月29日,副区长胡海彦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人民路综合商场的有关遗留问题。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商场改革的方向是对的,尽管如此,对于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也不能长期不予解决,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好职工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此次专题会议的精神,阎良区商业总公司、劳动局、工会和体改委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1999年11月19日形成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决定,在综合商场改制、改建完成并重新运营后,对愿回商场的所有职工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安置;对不愿回商场的人员可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协议”。对于不在岗人员的养老统筹问题,该处理意见认为,按企业经营方案和内部规定,这部分人的养老统筹应全部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应承担。个人承交且自愿补齐断缺部分后,商场可在其复岗后接手连续管理。
然而职工们对这一点处理意见表示不满。她们认为自己的劳动权利是被违法剥夺的,企业负有一定责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统筹,而不该由个人全部承担。商业总公司张建勋副总经理和综合商场杨爱景主任则向记者坦言,目前商场正处于改制改建的关键时期,资金十分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停岗人员的养老统筹基金。张副总经理最后向记者表示,商场改建已近尾声,预计今年6月份即可重新运营,届时将一定对已停岗人员作出妥善安置。
本着尊重现实,承认历史,按照政策,妥善解决的原则,希望有关方面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能尽快落到实处,综合商场的问题能有一个令职工认可的结果,在妥善安置的同时,能切实保障职工应有的权益。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