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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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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出结婚证明引起的是是非非

某医用玻璃仪器厂(以下简称医玻厂)化验员孙萍(化名),23岁,其男友系县电力局职工,27岁,二人均符合法定结婚的年龄与条件。为登记结婚,孙萍要求医玻厂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医玻厂认为孙萍未达到本厂规定的不得早于24岁的晚婚年龄,拒绝出具证明。孙萍无奈,只好说明自己已怀孕两个月。医玻厂认为孙萍未婚先孕,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先做人工流产,同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然后听候处理。

1999年10月,孙萍不得已到所在地的居委会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明,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她向厂方申请婚假15天,仍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孙萍擅自休假15天,与丈夫赴云南旅游结婚。15天后,医玻厂以孙萍未经批准擅自结婚、无故旷工15天为由,予以除名。孙萍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诉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医玻厂撤消了除名决定,改为给予孙萍警告处分。

点评:

本案中,孙萍有一定错误,但不够除名。医玻厂以孙萍未经批准结婚、无故旷工15天而予以除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首先,孙萍并非需要医玻厂批准,才能结婚。其次,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据此,孙萍虽不应享有15天婚假,但也至少有一天婚假。而且,孙萍不是没有请假,而是遭到了厂方的简单拒绝。孙萍没有上班的15天中,应扣除法定婚假和双休日。综上所述,医玻厂拒绝为孙萍出具结婚证明,拒绝批准婚假,是导致孙萍15天不上班的主要原因,孙萍虽有错误,但不够除名。

另外,孙萍未婚先孕,尽管属于计划外生育,但也不是超生。厂方要求孙萍做人工流产,作深刻检查,再听候处理,这种做法也过于简单化。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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