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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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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有规定不服仲裁也枉然

在河南省西峡县黄石庵林场干临时工的习志清,1987年9月24日因工右眼受伤,一切治疗费用均由黄石庵林场给予报销。1998年西峡县黄石庵林场正式招习志清为合同制工人。期间,习以身体差为由,要求调换工种,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习于1998年6月请假两个月。当病假到期后,习又到厂向领导继续反映说自己身体不适合该厂工作,再次要求给调换工种。因没得到同意,习就在家一直没有上班。1999年9月间林场通知习支付其欠缴的养老金3254.14元。习未交并要求林场负担其在家的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数额为其交养老金,林场拒绝后,习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作出仲裁后,林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场向西峡县社会保险局为被告习志清缴纳1998年元月至1999元9月间的养老保险金2244元。

点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条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同时《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也有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本案中,习志清因工眼睛视力不好,在请假治疗期间,本单位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缴纳习的养老保险金。而在病假期后不按时到单位上班,这期间的生活费按劳动纪律规定,单位不应付这期间的一切生活费用。 王玉信符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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