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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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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经理皆被处罚

江苏省赣榆县一公司以高息为诱,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由此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对这家公司和经理进行了处罚。

自1995年6月30日起,赣榆县物资石油公司为缓和资金紧张的矛盾,在经理孟昭彩筹划下,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提高存款利率为手段,在社会上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他们动员公司职工在社会上宣传,到亲属处拉存款。至1998年初共吸收公众存款436.6万余元。由于返还利息高,加上公司经营不善,致使社会公众存款77.3万余元至今无力偿还。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赣榆县物资石油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在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孟昭彩作为公司经理,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单位赣榆县物资石油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昭彩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

近年来,少数组织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这造成大规模社会闲散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资金进行必要的经济建设。而且,任意提高利率,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极易影响币值的稳定。同时,大量的资金到期不能兑付,造成大批希望获得高息的群众血本无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刑法专门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厉打击这一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判处拘身或者有期徒刑,罚金的刑事处罚。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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