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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5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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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被错判宣告无罪后,能否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百事通先生:

我的朋友小张是企业职工,曾因涉嫌犯罪被判刑二年,后经甄别,属于错判,宣告无罪释放。请问,小张能否恢复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西安张扬

张扬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新局[1985]第12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但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的,若这种情况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则用人单位应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但若上述情况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则劳动者在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被错判期间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但可以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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