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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07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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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名想玩车的人以惊人的便宜价格从莹通、恒畅等公司租来小车,当他们还未过足车瘾时,却被公安机关告知,这些车是赃车。

278辆特大汽车诈骗案

“骗子”的老底被揭穿

根据《刑法》第224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条款规定,莹通公司、恒畅公司、安达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合同诈骗他人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

专案组民警经调查还证实,莹通公司、恒畅公司的汽车租赁业务根本不是盈利性的良性循环,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正常的小汽车租赁每车每日应收的租金标准在150—260元之间,长期租赁的租金每年最少也需要四万元以上。而恒畅公司却以每辆车6—10万元押金租出,不收租车费;莹通公司基本上采取每辆车收押金8万元,另加4000至6000元的租金将车租赁,并对租户承诺,如到期返还不了押金,就由租车者无偿继续使用。莹通、恒畅公司这种无本且亏损经营的方式,既导致欠海荣公司等公司的车款无力支付,也使租赁户到期退车收回押金的愿望变成泡影,事实上形成了“双重”诈骗。

通过侦查,民警们还查明三家“骗子公司”的其他违法活动。

一、虚报注册资金。莹通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注册资金68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一是由法人代表窦自立通过永寿县永泰信用社经多渠道借贷41万元;二是由莹通公司前法人代表杜莹科通过一名朱长山的借款26万元(杜、朱二人现不知下落);三是窦自立自己出资1万元。经咸阳市彩虹验资事务所验资后,莹通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公司成立后,窦自立即所借用于验资的现金归还杜新焕、朱长山,公司只剩下窦自立自己的一万元。

恒畅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6日。1998年7月17日,恒畅公司法人代表常恒畅通过熟人在一无抵押、二无担保的情况下在一家信用社贷款76.5万元,期限为五天。常恒畅以此作为注册资金。通过验资单位出具验资证明,骗取了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该信用社为了不使自己的资金受损,于7月19日强行划扣还贷。这样,恒畅公司实为一个空壳公司。

二、伪造证明文件。莹通公司利用分期付款方式从海荣公司骗购富康车52辆,昌河车1辆,总价值860余万元,付319万元后,至1999年6月再未付分文。期间,海荣公司多次派人催要余款,窦自立又私刻公章并采取套印和换填内容的方法,伪造《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谎称其公司有300万元的官司已胜诉,有能力给海荣公司还款。1999年7月30日,窦自立又伪造《永寿县永泰信用社关于放贷给窦自立同志付海荣公司买断车款的协商意见》继续蒙骗海荣公司。

由于莹通、恒畅公司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1999年12月17日、24日,莲湖分局向检察机关提请了对两公司法人代表窦自立、常恒畅的批准逮捕书。1999年12月29日、2000年1月10日,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批准逮捕。

(王武名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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