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5日
维权之页
03

企业无权对职工乱罚款

据《检察日报》 江苏省淮安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企业处罚职工引起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企业对被开除的职工罚没集资款和工资款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

淮安市流均镇青年黄克军,于1995年被江苏太平洋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聘为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黄克军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回扣,1999年10月1日,太平洋公司对其作出开除、罚没集资款1.05万元及1999年1月至6月工资余额9600元的处理。黄克军对罚没的处理不服,遂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今年1月2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撤销了太平洋公司的决定。太平洋公司又不服仲裁裁定,向淮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持对黄克军的处罚决定。

淮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平洋公司因黄克军收受业务单位的回扣而对其除名,再罚没其工资款和集资款,显属不当,仲裁裁定是正确的;而黄克军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回扣侵害了太平洋公司的权益,客观上也损害了企业的信誉,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太平洋公司的有关损失。据此,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太平洋公司与黄克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太平洋公司给付黄克军集资款615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这起案件的产生和处理结果告诉我们,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千万不能忽视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及其他法规办事,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