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镇江出台《企业职工下岗问题处理意见》
据《江苏工人报》镇江市近日出台《关于企业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加快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的步伐,及时调整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该《意见》指出,企业必须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而安排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应当予以纠正。下岗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当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籍此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对已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未满的,仍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后且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期满但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及时召回,安排其上岗。企业今后不得将放长假作为分流职工的一种渠道,对已经放长假的职工,企业与其签订的放长假协议期满的,应限期召回安排其上岗,确实无岗可上的,属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应安排其进中心,按规定签订协议;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可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意见》特别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企业应当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协议期满且劳动合同也到期的,企业应当与之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下岗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补缴。企业欠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