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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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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仗法律之剑 捍卫自身权益

“皇城”工会主席讨回了公道

本报讯 (记者柳江河)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刘南宁,因不服原董事长以董事会名义做出的停职停薪决定提起诉讼,经长达21个月的“一仲裁、两审判”,于近日拿到了终审胜诉判决书。

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是中日合作的大型企业。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刘南宁,因外方总经理不能到位代表总经理行使职权。1998年9月,公司董事长将刘南宁停职停薪。嗣后,该公司董事长又违反有关规定,于1999年4月1日发文撤销刘南宁担任的执行董事资格及副总经理职务,以工会更名的办法取消了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经上级工会批准的刘南宁担任的工会主席职务。对此,刘南宁不服,申请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获胜。皇城宾馆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对刘南宁的停薪决定。二、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刘南宁1998年9月8日前原工资标准补发其1998年8月至2000年3月全部工资。三、驳回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要求刘南宁返还非法所得46805元之请求,诉讼费100元由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败诉后不服,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制定有公司章程,就应严格依照章程之规定处理问题。董事长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的程序通知包括刘南宁在内的全部董事开会讨论发表意见,仅以通讯方式由六名董事签名形成董事会决议,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该公司于1998年9月8日作出对刘南宁停薪、每月仅发200元生活费之决定,违背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故就西安皇城宾馆有限公司作出的对刘南宁停薪之决定应予以撤销。刘南宁在未经法定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而被停免职之前,亦有权获取工作劳动报酬之权力。据此,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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