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购买自用经济使用房可获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3-10年
本报讯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省政府已于日前正式出台了这方面的管理办法,这项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都是怎样规定的,如何进行具体办理,成了许多职工近期关注的一个热点,记者对此专门进行了采访了解。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金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贷款人必须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及偿还贷款的能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同时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其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30年。
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