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07月20日
维权之页
0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百事通先生:

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把劳动争议的大部分在基层解决,以便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但我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理解不深,请予以指导。

华县王飞

王飞同志:

现将我们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理解告诉你,供你参考。

根据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的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这表明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群众性的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中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调解委员会接受地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指导,不隶属企业的任何一个组织,它是一个由三方代表组成的独立机构。尽管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但这并不影响调解委员会的独立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依然按照既定的调解程序进行,不受企业内外任何人的干扰。调解人员可以听取调解委员会以外有关人士的意见,并在调解建议中采纳。但是,意见采纳与否,取决调解委员会,任何人均无权强迫采纳。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始终独立于企业行政和劳动者之外,无论是调解调查还是调解建议,都不得带有任何的偏见和偏袒。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