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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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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所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为实现再就业我先后通过许多职介站,都无结果。在厂里也听到许多下岗职工为求职而上当受骗的事。街上的职介机构很多,但也很不放心。请问,国家或政府对职介机构的设立有什么规定?西安赵东赵东同志:

按《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规定,设立职业介绍所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介绍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职业指导;收集、发布职业供需信息;组织劳动力双方洽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国家及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以下服务:代理社会保险;保管劳动者档案;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免费向下岗职工、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专用标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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