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位于大荔县许庄镇的陕西省光华实业开发公司的数十名职工被辞退后,为争回自己应享有参加养老统筹的权利,他们经历了近一年的申诉,然而一
职工依法讨要养老费拿到胜诉裁决也无奈
1999年6月30日,在陕西光华纺织厂上班的几十名集体工人临下班时突然接到通知:从明天起就不要来上班了。之后,这些工人为讨要生活费和养老统筹保险费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这些被辞退的工人绝大多数是七八十年代进厂家属队,在厂方托儿所、环卫、缝纫、车间搬运等岗位上工作。后来,家属队改为劳司(现称“陕西省光华实业开发公司”)经大荔县人劳局批准,这些人于1988年招为劳司集体合同制工人。招工后,工作岗位仍在厂里上班,劳动关系在劳司。
被辞退的工人忿忿不平:当年初到工作岗位时风华正茂,走下工作岗位的今天,已是人到中年拖家带口。我们在厂任劳任怨劳动了十几年,有的是二十多年,与其他人干的是同样的活,却拿着不到别人一半的工资。我们的青春留在了厂里,如今说不要就不要了,即使下岗还有生活费,可我们什么也没有,两手空空被扫地出门。
于是这些工人轮番找厂里、光华实业公司讨要生活费,终于从1999年8月起,实业公司每月给发30元生活费。工人们说,这30元能解决什么问题,一袋面粉也买不到。随后公司又通知,为给大家办好事,经与社保机构协商,如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可补交1988年11月至1999年底的全部费用,鉴于公司经济困难,单位和个人应缴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工人纳闷,从1992年开始,他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每月发工资时都已代扣。到社保部门询问,方知公司没有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工人们愤怒了,有17人向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将光华实业开发公司列为第一被诉人,光华纺织厂列为第二被诉人。要求将30元生活费调整到陕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一、第二被诉方按国家有关法规缴纳养老保险费。
历经近一年的申诉,今年6月,大荔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光华实业开发公司为申诉人向社保机构缴纳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从2000年1月起,为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56元。
工人们以为这下权利可得到落实,谁知公司却以工人在给厂里劳动未给公司创造效益为由,将工人推到厂方;厂方却说,你们劳动关系在实业公司与厂方无关。权利再次被架空。
对此,实业公司原经理、现任党支书记张超又向记者作了另一番解释:给社保部门缴费满15年方能领取养老金,而大多数工人招工时,就已接近退休年龄,缴到头也不够15年,缴了也白缴;即使给少数符合条件的人缴纳,其他人必然也要求缴纳,公司根本无力负担,要搞也要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国家及省上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企业在执行时,能以自己的理由对法规打折扣吗?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