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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7月31日
维权之页
03

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百事通先生:

我不知道《劳动法》中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请予以解答。

蒲城杨阳

杨阳同志:

《劳动法》在第七章中有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其中第58条、59条、60条、61条、62条、63条有明确的条文。这些内容主要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明文规定以及配套的其他劳动法规也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的规定,请你找工会组织具体询问并学好这些法规,努力掌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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