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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8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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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系列报道

欠缴养老保险费何日不再是职工关注的焦点

最近,不少职工纷纷向本报维权热线反映,单位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甚至把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缴纳的费用挪作他用,致使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办不了退休手续,在职职工考虑到退休后的生活,也是人心惶惶无法安心工作。以前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是退休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这一问题得到扭转。现在,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成了在职职工关注的焦点。

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征缴,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尽管有了法律依据,但不少企业对此充耳不闻,常常以企业困难无钱缴纳为借口,能拖就拖,能欠就欠,挖空心思与社保机构大打拉锯战。职工对此却愤愤不平,他们说,办公楼装修得越来越豪华,领导的“坐骑”年年升级,一到缴养老费怎么就没钱呢?

究其原因,除极少数企业确是无钱外,大多数企业是有钱不愿缴。有的企业包袱轻,离退休人员少,认为缴养老费是白做贡献,帮助其它困难企业背包袱。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记在企业每一位职工的帐户上,不存在白做贡献的问题。还有的企业对社保政策认识不够,存在攀比心理,随大溜,你欠我也欠。记者在某县采访一位企业领导时,他振振有词地说: “我们县的集体企业全都没有参加养老统筹,我凭啥要参加!”

长期欠费受损害的还是职工利益和刚刚建立起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减少,相应的职工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自然也会减少;欠费还削弱了养老基金的支付能力,威胁到社会化发放的实行。

对惩治欠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作了相应处罚措施: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之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此规定虽好,但刚性不足,对欠费成习惯的单位显得苍白无力。如咸阳某区社保局将几家欠费大户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执行费交了几千元,到头来没有执行到一分钱。本报曾报道的光华实业公司职工,到劳动仲裁部门讨到说法,但企业就是不执行。

难道对这些欠费单位真的就没法了吗?当然不是,一旦与企业领导利益、升迁联系在一起,再难解决的问题也就不成问题了。今年初,我省对153户欠费大户企业亮出七道“黄牌”,其中就包括法人代表不准晋职升级、不准出国、不准评先进、不准购买小汽车等,此招比什么都灵,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由此可见,征缴养老费一旦和企业领导的乌纱帽挂钩,孰轻孰重,他们还是能掂来。全省中小企业如能普遍实行此方法,征缴养老保险费就不用犯难了。

■本报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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