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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9月01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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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被毁补偿低 损坏房屋未修理

镇安一农民告赢乡政府

本报讯 镇安县一农民以乡政府组织农田基建对被毁树木补偿过低,损坏房屋未作修理,超越职权罚款为由,一举将乡政府推上被告席,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1997年8月,余师乡政府组织全乡劳力在鲁家沟村五组兴修农田,并成立了由乡、村、组组成的农田基建指挥部。因修建需要,放炮打坏了村民王正明的房屋,砍毁了他承包地板栗、杜仲、桑树等树木460棵,在王正明之妻马凤英阻止在其门前放炮时,乡政府当场罚款130元。王正明多次以修农田时房屋被损坏,树木被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乡政府作以处理。为此,乡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于2000年4月11日作了余政发(2000)第11号《关于对王正明所反映农田基建毁其树木的补偿决定》(以下简称11号《决定》),仅将决定送达王正明,决定附件未送达,且未给王正明交待复议权和起诉权,对损坏王正明的房屋未做处理。王正明、马凤英夫妇于今年4月28日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乡政府所作的11号《决定》;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退回罚款130元。法院审理认为,余师乡政府所成立的农田基建指挥部的负责人尽管在动员大会上讲了毁坏树木、青苗、房屋三不赔偿的意见,但意见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乡政府所发的11号《决定》对所毁树木价格欠公平,本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法定程序。乡政府以马凤英阻止农田基建而罚款130元,属超职权行为,应退还给马凤英,对损坏王正民的房屋乡政府也应一并作出处理。7月30日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乡政府11号《决定》,限余师乡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对损坏王正明房屋和所毁树木重新予以处理,并退还马凤英130元罚款。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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