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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9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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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职工“病退”有什么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企业工会的劳保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常有职工要求“病退”的问题。请问,我省对这一问题有什么规定?

汉中张超

张超同志:

省劳动厅陕劳发(1997)526号文件对企业职工“病退”问题有明确规定,其内容有: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即“病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放宽条件。

二、职工病退,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

三、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职工病退养老保险待遇只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不再享受陕劳人险(1986)14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本通知执行之前的已病退人员待遇按原核定标准继续执行,不重新处理。

四、对于在办理病退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查责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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