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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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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张玄岭从原厂派到合资公司,报到时被拒收,返回原厂又遭拒绝,从此陷入尴尬境地。然而当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合资企业竟宣称从未上过一天班的他早已因旷工一年零四个月被除名了。无奈,他走上了漫漫奔路——

六载冤屈何日伸

无故被除名的工人张玄岭为讨回公道,苦苦奔波了6年难见分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企业出具伪证对其诬陷。近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该企业的这一卑劣做法受到法庭的斥责。命运总算对他露出了一丝笑容。

张玄岭原是西安人民制革厂工人,1994年4月和其他工人集体被调至与其合资的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报到时,该企业负责人对张玄岭讲:“你有工伤我们合资企业不接收,把你退回去”。于是他便二返人民制革厂,并向劳人科说明对方不予接受的情况,同时要求回厂上班。劳人科答复说其档案已到合资厂,让他只要拿回档案便给安排工作。然而当他到华联讨要档案时,华联人事部一职员却称档案不在合资厂。张遂再返人民制革厂说明情况时,厂劳人科却坚持说张已调出不能为其安排工作。在此后的4年间,他拖着病腿奔波于两厂之间,找过厂领导,找过主管局领导,都被互相推诿。

直到1998年7月,不知身属何方的张玄岭无奈上访到西安市外资企业工会。工会工作人员了解时,华联公司却拿出了“华联人字(1995)007号”文件。该文件宣称早在3年前即因旷工原因将包括张玄岭在内的30余人开除。此时,张玄岭方在外企工会看到了被华联公司除名的30人的花名册,其中注明他旷工时间为一年零4个月。

无端被除名的张玄岭一时不知所措,便上访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要求为他主持公道。市总信访办和市外企工会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出据证明,支持张玄岭于同年9月依法将华联公司诉至省劳动仲裁委。同年11月,省仲裁委以时效期已过,驳回了张玄岭的请求。他无奈又将状子递到了莲湖区法院。莲湖法院审理认定:“张玄岭与华联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仍属人民制革厂职工”,据此,该院于2000年7月20日一审作出判决,华联公司对张玄岭的除名决定无效。张不服此判决,又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要求索赔6年来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9月21日下午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华联公司当庭向审判长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张玄岭旷工的处理决定”,时间为1995年11月30日。张玄岭当庭指出这是一份假材料,纯属伪造。其理由一是此处理决定我未见过,既然是真的,为什么在省仲裁和一审案卷中没有呢?二是1998年7月他在外企工会看到的处理决定是个花名册,他排在第27名,有原件在案;三是他在华联没上一天班,但这一假决定却说他在华联上了3个月班,未向公司任何部门请假,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岂不自相矛盾;四是他在华联没上过班,但处理决定中竟煞有其事称其在工厂任作业员,更是牛头不对马嘴。

根据张玄岭提出的疑问,法官立即反问被告这一决定真假问题,被告被问得瞠目结舌,哑口难言。当法官接着又问被告张玄岭到底在单位上了多少时间班时,被告改口又称只上了半天班。面对自相矛盾的谎言,法官当即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104条的规定,提供伪造证件的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在威严的法律面前,厂方不得不低下了头颅。

9月25日,记者见到华联提供给法院的那份文件,上面不仅写错了名字,将张玄岭写成“张玄玲”,上写招人华联时间为1994年3月30日,离开时间为1994年7月,而下方竟赫然注明其“旷工时间为1年4个月”。

张玄岭不屈不挠为自己讨公道,终于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了。我们期待着那一刻。

■振宇 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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