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打120可领急救费用异地购药银行取款
省直机关职工看病方便多了
本报讯 日前,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已下发的《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试行方案》做了进一步说明,并下发了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对职工异地购药看病、拨打120急救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公(工)受伤及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等具体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使省直机关职工在医改中看病更方便了。
该《补充通知》说,职工在外地市出差、学习、探亲以及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而需要购药、就医,但无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药店或医院门诊发票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支取现金。职工长期在异地工作和退休职工异地安置的,经单位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可将个人帐户转为银行信誉卡。职工在特殊状态下患病需拨打120急救而无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卡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发票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但交通费不得提取现金。根据职工的意见,经研究,决定个人账户一次消费低于20元的,不再凭药店或医院门诊发票支取现金,统一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补充通知》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说明。根据陕劳险发(1992)19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医疗费应与离休干部一样实报实销。因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医疗制度改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且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人员。职工因公(工)受伤接受治疗或者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公(工)伤范围疾病的,其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解决;治疗公(工)伤范围以外的疾病,按省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原单位解决,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原单位解决,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省级医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按照省上通知的时间参加医疗制度改革,在此之前仍按所在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报记者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