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纸判决书又惊众职工
“担保厂长”再曝担保事
本报讯 本报9月26日第三版报道的西安第四制药厂原厂长×××,在任职期间擅自以工厂名义连续三次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职工戏称为“担保厂长”。最近,该厂接到法院一纸判决,方得知这位原厂长的另一起以工厂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之事,这第四笔担保又使企业背上了100多万元的沉重债务。
1996年7月,西安第四制药厂原任厂长×××,以工厂的名义,为陕西某公司在西安城市合作银行纺织城支行贷款7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为8个月,月息10.65%。而在此之前,这位“担保厂长”已于1995年已以第四药厂的名义,为该公司提供过650万元的贷款担保,由于该公司无力偿还,致使企业500名职工无辜背上了难以还清的沉重债务(详情见9月26日本报的相关报道)。
今年10月8日,西安市第四制药厂接到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97)灞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陕西某公司清付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纺织城支行贷款本金70万元及贷款利息133881.13元(计至1997年11月30日),逾期以日万分之五承担迟延履行债务金额的违约金,西安第四制药厂作为保证担保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陕西某公司无力清偿贷款,西安第四制药厂仅为这家公司两次贷款提供担保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则要付出上千万元的高昂代价。
面对这一笔笔飞来的奇债,西安第四制药厂无疑处于雪上加霜的窘境。对此,该厂众职工愤怒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知能否唤醒那些为官者有所行动,去查查这位“担保厂长”的败家行为。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