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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2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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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有多长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外资企业的职工,1997年5月与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30日企业通知我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不服于今年9月18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的同志认为,我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不明白申请仲裁的时效到底是6个月还是60日,请你予以答复。

渭南润明

润明先生:

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你,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60天而不是6个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即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申诉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超过这一期限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你所说的申请仲裁时效6个月是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新规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颁布的。根据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申诉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请你也转告你的朋友、同事,以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一定要搞清申诉仲裁的时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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