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跳槽带走关键技术法律追究侵权责任
据新华社 上海近日对一起即发知识产权侵权案作出判决,盗用他人商业秘密试制互感器的被告周达人及湖州兴达电器厂被判令停止对原告上海互感器厂技术秘密的侵害,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和2.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998年12月,原告上海互感器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到被告周达人与兴达厂合作制造电压互感器的关键技术与原告的同类产品相似,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这是一起即发侵权案件,即被告的电压互感器尚处在试验阶段,未作生产和销售。这家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及时对被告两台样机实施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110至550千伏SF6组合电器用电压互感器制造技术的实际使用者。被告人周达人毕业分配至原告单位从事互感器设计工作,后被派往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回国后,周开始从事SF6互感器的设计工作,后调离原告单位,并参与兴达厂电压互感器中均压环技术的设计。
经有关权威机构鉴定,原、被告的均压环形状相同,尺寸略有差异,关键工艺相似。法院认为,原告互感器产品中的均压环设计和层间绝缘结构工艺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属技术秘密,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人周达人、兴达厂在试制互感器时使用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近似的技术,构成侵权。原告的经济利益虽未遭受实际损失,但其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故酌情确定上述赔偿金额。
此间法律界人士认为,知识产权侵权一旦成立,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估量,因此最有效的保护手段莫过于制止即发侵权,将侵权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但中国现行法律对此类即发侵权行为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