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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0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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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医疗期吗

百事通先生: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9月30日到期,8月27日单位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但我于9月15日去医院检查,患有严重胃病,急需治疗。我向单位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时,单位领导说“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现在开的病假条不予承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城固张亚宁

张亚宁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该《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据此规定,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9月30日24时前。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劳动政策法规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而不是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也因此提前30日。所以在9月30日前,你还应享受劳动合同的权力,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劳动合同应尽的义务。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你还可享受医疗期,所在单位也应按原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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