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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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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曲折折五载胜诉路 执行判决再遇新问题

历经五年艰难奔波,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女工刘云珍终于拿到了终审胜诉判决书,可她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执行法院判决。

刘云珍原系西安人民制革厂工人,该厂与台商合资兴建华联公司,1995年她被口头通知派往华联公司上班,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周后,由于劳累过度肾炎复发,小便失控,她向老板请假未获准许,只好带病坚持上班。次日,刘云珍外出购买急需药品,被拒之厂门外失去上班权利。直至她上访到西安市外企工会时才知已被公司除名,后经工会多次交涉,才拿到了该公司除名处理的书面材料。(详见本报8月28日报道)

遂后,刘云珍将该公司起诉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后,刘不服,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刘云珍的病情进行鉴定,评定为因病非工伤残废八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莲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华联公司对原告刘云珍的除名无效;判决生效3日内,华联公司给刘云珍另行安排工作,补签劳动合同;判决生效3日内,华联公司为刘云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保险费,并支付医疗期内工资、救济费、补偿费等9920元。

华联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刘云珍系华联公司职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业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云珍有病向单位请假并无不当,华联公司在处理职工请假问题上,采取简单草率的方式不妥,亦不符合劳动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故华联公司对刘云珍的除名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云珍拿着终审判决请求公司执行,负责接待的一位副总经理和法律顾问却让她在一份既无落款又无公章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之后,再谈履行判决的事。

刘云珍说:“打了5年的官司,我也增加一些法律知识,公司明明是在给我设圈套,既然是执行判决就应该补签的是劳动合同,怎么反倒变出个终止劳动关系?这字说啥也不能签。”她表示,公司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她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力。 ■焦晓宁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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