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改制不能改掉职工合法权益
报载:包头一私企收购一家小型国企后,却未履行合同书中规定按比例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安排全部在岗职工工作等待遇,并以“自动离职”“自愿辞职”之类借口,擅自将一些职工除名,致使职工不得不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见11月3日《工人日报》)。这篇报道引发了笔者一些想法,不妨在此赘言几句。
首先应该肯定,按照有关程序,对一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小型国企予以整体拍卖,或由其他所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并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渠道,进一步放开搞活已成为历史必然。对此,作为国企职工要转变观念,适应新的“身份”(如由国企职工变为私企员工)。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兼并国企,还是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一部分国有资产退出中小企业,抑或其他改制改革形式,有一条是雷打不动的,就是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并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如对涉及产权变更等重大决策,必须事先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增加透明度,不可“暗箱”操作或由企业领导说了算)。
如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企业改制中,一定要做好职工思想的引导工作,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并在运作过程中,实行厂务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避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改制完成后,如果发生不履行合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要依法主持公道,满腔热情地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莫让陷入生活困境中的职工为了打官司,雪上加霜,忧上添忧了!国企改制涉及到职工的直接利益,且牵扯面广,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不安定因素,故从政治角度讲,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亦责无旁贷,更不用说以冷漠态度待之了。
■南山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