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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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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为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解困措施

下岗两年内可领生活补助

本报讯 为解决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西安市政府已经转发了市劳动局《关于对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11月14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该实施意见,凡列入生活补助范围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第一年按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补助费,第二年按70%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该市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

实行生活补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集体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停产、半停产、亏损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或生活费达3个月以上,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在社会上没有从事其它有收入工作的人员。此外,对已参加失业保险而欠费的市属集体企业,在足额补缴或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后,经市劳动部门核准,其下岗工人也可列入生活补助的范围。原未参加失业保险,现积极申请参加的企业,如能从1995年起补缴失业保险金,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补助前,必须与企业签订生活补助协议书,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下岗职工协议期间实现再就业、劳动合同到期或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均应与企业解除生活补助协议,同时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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