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自订法外“法”职工饱尝苦中“苦”
目前,一些改制企业、合资企业、个私企业的经营者在处理员工时,独断专行,自订“土法规”,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存在。在涉及企业产权变更、职工下岗、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公开蒙骗职工,更有甚者还想方设法压制民主,对提意见的职工打击报复。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维护,却屡遭政出多门的法外“法”侵害,致使职工上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据记者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了解到,这些企业老板处理职工自订的“土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不交股金处理“法”。借改制之名,掏职工腰包,不入股就下岗,这在各改制企业较为盛行。西安某饮品厂,改为股份制企业,对事关企业命运的改制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却让职工交5000元股金,否则终止劳动关系。仅有200人的小厂竟有105人不服此做法,多次集体上访。
ABC处理“法”。西安一私企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中有一条规定,对职工考核划A、B、C三等,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背靠背的暗箱评比,评为“C”(无考核指标),就被终止劳动关系。这种作法激起员工不满,引发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屡屡败诉。
不签劳动合同处理“法”。西安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是个近千人的企业,为了减员增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放长假,终止劳动关系。50多名有15年以上工龄的老职工被处理,引起集体上访,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
任务加码处理“法”。某商厦内部规定,营业员每月销售额必须超额完成20%以上,达不到指标者,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发给任何补偿。
张榜公布处理“法”。西安某合资企业一次张榜公布,对32名员工作除名处理。被除名的员工,厂方一无事实材料、二无除名决定书、三没有送达本人签字。后来上级工会追查此事,厂方竟拿出一个与事实不符的除名人员花名册,以作处理凭据,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官司,厂方一一败诉。该企业董事长颇有感触地说:“我现在听到有员工上告,头都大了!”
有违领导意愿处理“法”。西安某国企纪委副书记,因向厂领导转达了职工反映他们多占住房及工作作风等问题,致使厂领导恼羞成怒,把厂纪委撤销,纪委副书记被贬出厂门,作内退处理。
株连处理“法”。在一些企业因职工违反厂规或自动离职,便对其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亲属采取惩罚性措施。此做法劳动部劳办发字(1993)68号文件已明文禁止。
以上问题的产生,不难看出职工的民主权利在这些企业显得苍白无力。如此繁多的法外“法”使职工防不胜防,处于弱势的职工既不敢怒也不敢言,抱着“在人房檐下,焉敢不低头”的心态,更加助长了老板们的霸道“威”风,单凭一句话,就可对职工任意宰割。
国家对职工的民主权利从大到宪法小至具体政策均有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就对职工奖惩的重要法规依据,可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就不照章办事。为此,对企业老板和员工普及劳动法规教育是很有必要的,使其在遵守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小法”,对那些有法不依的企业,劳动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