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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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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用法律确保工会行使监督权

据《工人日报》广东省人大公布了《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可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从而确保工会行使监督权。

根据《条例》,工会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县级以上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会可以聘请工会会员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绝工会调查、阻挠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应当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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