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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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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住房问题不属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百事通先生:

我因购买单位的住房与企业发生了争议,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又听别的同志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发生的争议,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未央杨朝

杨朝同志:

你所提出的问题国家是有规定。劳动部劳办发(1994)312号复函精神指出:“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你因购买单位住房与企业发生争议,可以到当地房改部门反映或到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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