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使用期限有规定企业勿自作主张
本报讯 一员工因不服企业解聘处理,在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从而避免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持大专文凭的郭奋文,于今年4月24日被中外合资企业西安某公司招聘为销售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650元。7月14日,试用期满,该公司任命郭为驻深圳业务代表,主管深圳、珠海、汕头等地的销售工作。
郭奋文经7、8两月的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根据该公司有关管理办法,驻外销售人员可分四次回西安休假,7、8月为统休。休假期间,如与工作发生冲突,应首先服从工作需要,休假时间另行安排。9月29日,郭未经公司批准回西安休假。10月8日,公司找其谈话,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解聘。
郭奋文对此不服,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认为公司对他的辞退不妥,要求恢复工作岗位,试用期后的8、9月份应按1000元的月工资计发;他在试用期间未违反《劳动法》,即使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应付经济补偿。
12月4日,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派人到该公司协商调解。公司负责人谈到,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6个月,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人给他承诺转正工资为1000元。郭奋文多次从深圳发回传真要回西安休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故公司将其解聘。
根据该公司所谈的事实,信访办的同志认为其作法有悖于法规。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
该公司负责人积极采纳了信访办的意见,表示将依照劳动法规妥善处理此事。
■赵延祥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