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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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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女工反映:不交住房厂方不让领补偿金 省总有说法:下岗职工住房不能随意剥夺

12月22日下午2时,陕西第一针织厂数名女工反映:我们是一些下岗职工,目前劳动合同到期要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在我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时,企业提出要我先交住房才能领取,如不交出住房就要扣除我的补偿金,请问,企业的这种作法有无政策依据?我该不该交出住房?

接到以上几位女工反映后,记者走访了省总工会法律权益部。据李根侠副部长讲,最近有几位下岗职工打来电话或亲自来访,询问这方面的政策,反映企业这些错误的做法,她现一并通过本报回答如下:

企业在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出再就业中心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规政策所规定的,企业随意扣除是违法的。下岗职工的住房省上也是有政策规定的,《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发(1998)5号文件第七条明确指出:“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房改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同原企业职工同样对待;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减免”。因而,李副部长强调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以上职工不但不应交出住房,还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住房租金政策。 ■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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