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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2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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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遗案

风波乍起

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无论是广元市卫生局,还是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都颇感意外。

法院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这期间,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都未向法院提供暂控李金华药品的清单。

对此,李金华说:“我的医德、医术在当地有口皆碑,曾多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自从药检所以我涉嫌销售假药为由,对我进行处罚、录像、通报全市后,我的声誉一落千丈。但被告实际上没有足以认定我无证非法经营和销售假药的证据”。

广元市卫生局在法庭上呈述了理由,“第一,广元市卫生局,目前已无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无行政应诉能力,不应成为被告主体。第二,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药品暂时控制是一种临时行政措施,不是扣押,更不是行政处罚。第四,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若属于假劣药品,处理此案的部门不仅不赔偿损失,还应追究李金华的法律责任。第五,广元市卫生局从未对李金华作出过罚款行政处罚,原告自称被罚款5000元,应找罚款单位去承担责任。第六,广元市卫生局从未接到过李金华的申诉或任何书面请求,故李金华要求赔偿其申诉所花费的车旅费也不应由卫生局承担。第七,卫生局从未在新闻媒体上登载过有关李金华销售假劣药品的消息,故也没有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第八,李金华的律师费也不应由卫生局承担。”

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三点答辩理由:“第一,公安局对原告李金华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不防碍他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去起诉,但他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提起诉讼,因此已丧失了诉讼权利。第二,原告称我们对暂控药品至今未作处理,与事实不符。第三,行政机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但原告销售的假劣药品,危害的是多数不特定病患者的身体健康,且在我们暂控药品时,原告并未办理乡村医生证,该证是后来才补办的。故被告对原告的查处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金华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对时效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广元市卫生局(广)卫药控字(1998)第060号药品暂时控制决定,驳回原告李金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最近,广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提出上诉,看来这场官司还将继续打下去。(下)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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