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雇工安全未保障触电身亡须赔偿
本报讯 一雇工在高压电线下施工,不慎触电死亡。死者家属将对施工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雇佣方和致雇工身亡高压线的产权方推上被告席,获得经济赔偿14648元。这是镇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死亡赔偿案。
今年7月下旬,镇安县西口回族镇农丰村一组农民高继兰雇请本组农民王清美给其修建砖混疑土结构平房,双方口头议定日工资30元。8月24日上午2时许,王清美在做平房顶东边檐子时,不慎将手中的木尺杆撞到距平房顶2米处的高压电线上,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清美的妻子以雇佣方和高压电线产权方未对雇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将高继兰和镇安县电力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王清美死亡补偿金、安葬费等费用21363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高继兰雇佣原告丈夫王清美在高压电线下为其建房,属雇佣关系,并系受益方,但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致使王清美在平房顶施工触电死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第二被告镇安县电力局系致王清美死亡高压线的产权方,虽高压线路架设在高继兰建房以前,线路符合国家标准,但事故发生地点距该局下属的西口电管所仅距数百米,而该所疏予管理,既未制止第一被告在此高压电线保护区内建房,又未令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王清美明知在高压电线下作业危险,而疏忽大意触电身亡,也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遂判决被告高继兰和镇安县电力局分别赔偿王清美丧葬费、死亡补偿等费用12948元和17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毛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