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最高法院提出新的指导性意见
医疗单位是否赔偿不能仅据事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指导性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二、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