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 试用期不给工钱 坑人
《劳动法》颁布近6年了,然而尚有不少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在用工制度上仍沿用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的老做法,或者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君子协议”。执行中有的在试用期内不付工资或单方变更口头约定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本体现不出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营者不按劳动法规办事,惯用各种手段坑害劳动者利益,其行为表现如下:
一、辛辛苦苦干了三个月,反到头来还贴钱。下岗女工付喜莲被西安西郊一家百货商店招收为清洁工,双方口头约定试工期为7天,不发工资,还得交300元押金,试用期满月工资为300元。择业心切的付喜莲,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去年9月22日上班,直干到12月15日,仍不开一分钱工资,多次找老板索要,均以种种借口不给,最后只借给了100元生活费。
二、不如数兑付工资,从中盘剥。四川打工仔赵先尚、赵文斌来西安某私营家俱厂打工,双方口头协商为计件工资。干了几个月,算账时应给其支付5000元工资,老板只给1000元。迫使2人到处上访,劳动部门处理时,也找不到任何合同依据。
三、不签合同,随意辞退。下岗司炉工刘丙乾应聘到西安某私企集团,双方口头商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650元;期满后月工资为750元。试用期快到时,单位让其填写了一份转正表。刘丙乾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干活特别精心,未出一点差错,主管经理却突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任何报酬。孤立无助的刘丙乾只得到处寻求法律援助。
四、加大工作量,故意刁难。西安某合资企业招录下岗工人李正平,未签劳动合同。原来3个工人一天的工作量,要让她一人完成。一周过后,李感到工作量太大,实在无法继续干下去,遂向主管经理提出辞职。3天后得到答复:同意辞职,不给一分钱报酬。李正平据理力争,索要劳动所得,均遭拒绝。
为规范用工行为,劳动法规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并且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法律意义来说,试用期不仅针对劳动者一方,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考察和适应的一个时间过程。
以上现象的大量出现,不难看出私企老板们利用不签劳动合同,没人检查这个空子,坑害下岗职工,榨取劳动者血汗钱,从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和上访事件激增,影响社会稳定。在此,记者呼吁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应趁劳动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一有利契机,尽快在各用人单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坚决制止不签劳动合同,或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让各项法规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靠山。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