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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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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与女儿的亲情官司

时间未能弥合李老太心头的伤痛。今年60岁的铜川市东风照像馆退休职工李秀珍每提起往事便伤心落泪:“我辛苦了一辈子,不想竟遭女婿在大庭广众下殴打,两年来我一直生活在羞辱里。”为此,李老太已数次与女儿、女婿对薄公堂,她说:“我一定要通过法律使不孝儿女得到教训。”

李老太与大女儿李玉萍分别经营铜川曙光影楼和铜川明星婚纱影楼。双方有业务往来。1998年7月18日,李老太到明星婚纱影楼取像片时,因故与服务员发生争执,继而撕打。据其后当地派出所的一份调解书案情简述:“(李秀珍大女婿)乔西平将李秀珍打伤,李秀珍上前用凳子将乔西平影楼大门玻璃打烂”。后经原铜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秀珍曾因外力所致头皮血肿,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力下降减退至0.08,应属轻伤范围。”

据李老太说,此事后她因眼伤影响不能再进行照像的一些业务,更严重的是,身心折磨使她几乎失去了生活的信心。

而两月后,女儿李玉萍一纸诉状将李老太告上了法院,要求母亲李秀珍支付在其处洗像等费用,并对7月18日事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铜川市城区法院于1998年12月20日判决:李老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案正由公安机关处理不予受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病愈后的李老太也于2000年3月向铜川市王益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其女婿乔西平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乔西平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在公共场合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等。遂判决,被告乔西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自诉人李秀珍经济损失4259元由双方均担。

对此判决李老太难以接受,以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被告乔西平犯故意伤害罪,确未引用《刑法》第234条一款罪名条款而又适用《刑法》第78条的减刑法条,显系程序违法等。2000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0)王桃刑初自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看来,官司还是要打下去。李老太和女儿、女婿都说希望和解,但经努力未果,目前只希望通过法律渠道尽快了解此事。法律也许能给双方一个公正的解决。然而,最值得珍惜的母女之间的亲情却难再回来。

本报记者 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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