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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1月2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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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的“下岗工人打工摔成重伤”一事有了进展

新城区法院决定再审 李春泉表示依法维权

去年4月24日,本报《维权之页》刊发了题为《给人打工不幸摔成重伤官司胜诉却遭逢执行难》的报道。5月16日,《工人日报》以《李春泉苦叹权益保障难》为题,全文转载了这篇报道。1999年3月26日,第九冶金建筑公司下岗职工李春泉受雇于西安市雁塔区一包工头王远,在替王远为西安金色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歌舞厅制作仿真树时,不幸自高空摔落,造成六级伤残。同年12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王远赔付李春泉医疗费7824.20元,伤残补助费34620元以及误工费3414元。判决驳回了李春泉要求金色年华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然而判决生效后却得不到执行,使得伤残在身的李春泉一直生活在极度的困窘之中。

报道相继见报后,引起了法律界一些人士对此案的关注和对李春泉本人的支持与同情。李春泉也多次到法院要求加大执行力度。但由于身为包工头的王远一无营业执照、二无固定财产及收入,实际上并无支付赔偿的能力,所以判决始终未能执行。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李春泉于2000年6月8日向新城区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予以再审,要求判令金色年华娱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年11月20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00)新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春泉一案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1年1月4日,李春泉收到了新城区法院的传票。据传票通知,此案将于2月8日上午开庭审理。

李春泉表示将依靠法律通过再审讨回权益与公正。为李春泉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参加庭讼代理的西北政法学院学生也表示,将尽心尽力打好再审,依法维护下岗职工应得的合法权益。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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